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1號
NTDV,108,司促,851,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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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秀蘭即陳連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順光即陳連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順育即陳連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美即陳連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連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超過六個月
  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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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