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品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0,000
元,約定自102 年11月15日起至107 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 月3 日止
累計23,439元未給付,其中21,657元為本金;1,250 元為利
息;53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於105 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 元,約定自
105 年10月17日起至108 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 月3 日止累計118,40
6 元未給付,其中114,889 元為本金;3,51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7 年12月17日止累計52,100元未給付,其中49,625元
為消費款;1,275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 )、(004 )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1%│
│ │21657 │ │1 月4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114889│ │1 月4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32882 │ │1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743 │ │1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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