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5號
KSDV,108,司促,815,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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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品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0,000
  元,約定自102 年11月15日起至107 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 月3 日止
  累計23,439元未給付,其中21,657元為本金;1,250 元為利
  息;53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於105 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 元,約定自
  105 年10月17日起至108 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 月3 日止累計118,40
  6 元未給付,其中114,889 元為本金;3,51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7 年12月17日止累計52,100元未給付,其中49,625元
  為消費款;1,275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 )、(004 )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1%│
│  │21657 │     │1 月4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114889│     │1 月4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32882 │     │1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朱品潔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743 │     │1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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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