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吳幸娟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佳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 訴 人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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