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上 訴 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訴訟代理人 張得健 上 訴 人 星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霖 許毓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被 上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上訴 人 呂秋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呂秋律師 黃昭仁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哲銓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複 代理 人 吳蕙蓉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複 代理 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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