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稅款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33號
TPDA,107,稅簡,33,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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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3號
原   告 吳黛山
輔 佐 人 李宜達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參 加 人 邱成煃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7年7月
16日台財法字第1071392235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
定(原處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0月18日Z0000000000000
號裁處,及107年3月7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06764號復查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成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薪資、利息、租金 、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 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 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 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 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亦為所得稅法第 8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扣繳稅款罰鍰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07年7月16日 台財法字第1071392235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 定(原處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0月18日Z0000000000 000號裁處,及107年3月7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06764號 復查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認本件(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退養金所得乃由司法院發給,扣繳義 務人為應扣繳單位主管,即司法院秘書處處長邱成煃,並非 原告。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 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 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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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