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號
TCDV,108,補,99,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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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姚政彰 
被   告 魏連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00 元(參見卷附
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107 年間現值為151,600
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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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