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谷佳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皓群、李尚融、嚴開瀕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阮皓群、李尚融、嚴開瀕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明李尚融對債權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原因事實為何?並提
出釋明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