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9號
TCDV,108,司促,549,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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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谷佳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皓群李尚融嚴開瀕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阮皓群李尚融嚴開瀕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明李尚融對債權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原因事實為何?並提
   出釋明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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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