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0號
PHDV,108,司繼,10,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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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呂庭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添喜(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
  ○○里0 鄰○○路000 巷0 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添喜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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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