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1號
CTDV,108,司促,341,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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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沈欣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姿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臚列各筆代墊款項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
二、請求新台幣80,127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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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