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沈欣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姿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臚列各筆代墊款項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二、請求新台幣80,127元之計算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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