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8號
TYDV,108,司促,258,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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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柏斯的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動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樂動娛樂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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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動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斯的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