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56號
債 權 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債 務 人 驛榮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李慶香
人 樓之2
債 務 人 張世榮
一、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
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驛榮企業社之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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