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456號
PCDV,107,司促,35456,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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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56號
債 權 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債 務 人 驛榮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李慶香 
人           樓之2
債 務 人 張世榮 

 
一、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
  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驛榮企業社之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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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宙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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