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981號
PCDV,106,訴,398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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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81號   
原   告 林建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孜珈 

被   告 林袜即新勝興雜糧行



      蔡秉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淑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蔡仲閔律師
被   告 蔡聖解(即蔡勝武之繼承人)

      蔡添(即蔡勝武之繼承人)

      蔡金桂(即蔡勝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蔡勝武之繼承人蔡聖解、蔡添、蔡金桂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勝武於本院訴訟程序中之民國107 年6 月



16日死亡,其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第二 順位繼承人均先於被告蔡勝武死亡。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則有 蔡聖解、蔡聖文、蔡添、鄭蔡好、陳蔡秀女蔡硯、趙蔡愛 、蔡貴美、鄭蔡貴珠蔡貴香蔡金桂,然其中蔡貴香出養 無繼承權,蔡聖文鄭蔡好、陳蔡秀女蔡硯、趙蔡愛均先 於被告蔡勝武死亡,而蔡貴美、鄭蔡貴珠已拋棄繼承,僅餘 蔡聖解、蔡添、蔡金桂,且蔡聖解、蔡添、蔡金桂迄未向管 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 謄本、家事法庭備查函在卷可考,並經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 繼字第2188號、第2291號、第2487號、第2544號拋棄繼承案 卷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被告蔡勝武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 人蔡聖解、蔡添、蔡金桂聲明承受被告蔡勝武之本件訴訟, 然蔡聖解、蔡添、蔡金桂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本件 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蔡聖解、蔡添、蔡金桂為 被告蔡勝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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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