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1號
PCDM,108,聲,181,201901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雅玲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蕙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鍾雅玲因受刑人即被告王蕙蘭背 信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因被告背信等案件,經出 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5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 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 人亦未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內政部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送達證書3份、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 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 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