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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91號
CHDV,106,訴,891,201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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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珍 


被上訴人  元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9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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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