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486號
PTDM,107,簡,248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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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86 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勝華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張志榮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鄭傑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80號、106 年度偵字第4452號、106 年度偵字第45
7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477 號),爰不經通
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乙○○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丙○○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甲○○之犯罪所得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未扣案乙○○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零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未扣案丙○○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未扣案車牌號碼00-0000 號、2913-JQ 號、VJ-778號之槽車各壹輛均沒收,如一部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槽車對甲○○、乙○○連帶追徵其價額、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槽車對被告甲○○、乙○○、丙○○連帶追徵其價額、車牌號碼00-000號之槽車對被告甲○○、丙○○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係址設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1樓之「大東環 境衛生工程行(下稱大東工程行)」負責人,大東工程行、 甲○○分別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甲級廢 棄物處理技術員之合格證書;乙○○、丙○○則分別係址設 屏東縣○○市○○○街00號之「順海企業行」及屏東縣○○ 鎮○○路00號之「建達清潔行」之負責人,而乙○○與「順 海企業行」及丙○○與「建達清潔行」均未領有處理廢棄物 之許可文件,甲○○、乙○○及丙○○3 人均明知未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處理 業務,且若附表一所示之機關學校若明知實際承攬該清潔工 程的,是未領有許可文件的廠商,就不會同意委託該清潔工 程及給付價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以下犯行:(一)乙○○為順利承攬附表一所示之行政機關、學校之化糞池 抽取業務,並得將所抽取之水肥得順利運至屏東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枋寮區域垃圾衛生掩埋場(下稱枋寮垃圾掩埋場 )進行最終處理,竟自104 年11月起與甲○○基於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之犯意聯絡,先 由順海企業行(即乙○○)以領有許可文件之大東工程行 名義,對外招攬化糞池清理業務,使附表一所示機關、學 校之承辦人員誤認乙○○係大東工程行人員,進而以附表 一所示之代價委託乙○○處理化糞池之清理(嗣由乙○○ 取得該等機關學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合計為 353080元),並由如附表一所示行政機關、學校以委託大 東工程行清理化糞池為由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申請核准清運,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誤 認如附表一所示行政機關、學校確係委託大東工程行清運 而核准清運,乙○○嗣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其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槽車至如附表一所示機關、學校內 抽取化糞池內之水肥後,即將抽取之水肥及如附表一所示 學校、機關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 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 下稱管制遞送三聯 單) 及一般廢棄物場外處理申報聯單( 下稱場外處理申報 聯單) 交由領有許可文件之甲○○即大東工程行,再由甲 ○○於上開管制遞送三聯單及申報聯單上登載如附表一所 示機關學校之水肥係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清運等不實事項,嗣由乙○○將 3N-0291 號槽車上之水肥轉載代甲○○所有之2319-JQ 號 槽車上,再由甲○○駕駛2319-JQ 號槽車接駁載運至枋寮 垃圾掩埋場進行最終處理,並持上開不實登載之管制遞送



三聯單及廠外處理申報聯單持以向枋寮垃圾掩埋場申報處 理,並向乙○○收取、朋分該詐欺各機關、學校之犯罪所 得共計4 萬9,000 元。
(二)建達清潔行及丙○○均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 許可文件,應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處理業務,詎其為順利承 攬屏東縣恆春鎮僑勇國民小學(下稱僑勇國小)之化糞池 抽取業務,與甲○○另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而詐欺之犯意聯絡,約定先由未領有主管機關 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建達清潔行即丙○○先抽取 僑勇國小內化糞池內之水肥後,將抽取之水肥交由領有許 可文件之甲○○駕駛水肥車接駁載運至枋寮垃圾處理場處 理,丙○○則需給付甲○○1 車2,500 元之進場費用。嗣 於103 年12月3 日前之某日,丙○○向僑勇國小承辦人員 佯稱自己是大東工程行之代表人,領有處理水肥之許可文 件,可以合法地處理該校水肥,願以15,000元之代價抽取 該校之水肥,致使該校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其承攬該業 務,並交付上述對價,丙○○於103 年12月3 日上午8 時 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槽車,前往僑勇國小抽取 該校3 處化糞池之水肥後,於同年月10日上午某時,載運 上開水肥至枋寮垃圾掩埋場前某處路口,將上開抽取之水 肥交由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槽車接駁,並將 場外處理申報聯單交由領有許可文件之甲○○,再由甲○ ○於上開場外處理申報聯單上登載僑勇國小之水肥係其同 日上午8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槽車於僑勇 國小進行清運等不實事項,嗣即由甲○○駕駛上開槽車接 駁載運至枋寮垃圾掩埋場進行最終處理,並持上開不實登 載之申報聯單持以向枋寮垃圾掩埋場申報處理,並自丙○ ○處朋分得款5 千元。
二、甲○○另自104 年11月起至105 年8 月止,明知未為九合營 造有限公司、高新營造有限公司、國銓營造有限公司及漢祥 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業主處理水肥廢棄物,竟基於未處 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之犯意,明知未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實際 清運處理如附表二所示事業內容之如附表二所示重量水肥廢 棄物,竟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 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虛偽登 載已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清理如附表所示重量水肥廢棄物之 不實事項後,將各該三聯單持交上開事業主,作為已最終妥 善處理完成之證明文件,並收取每次4500元之對價(7 次共 計31500 元)。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被告3 人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附件一、二證據清單 所示之證據方法等在卷可憑,足認其等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等犯行應可認定。
二、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等人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條文 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將原先法定刑「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 金」之規定,修正為「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106 年1 月20日施 行,足見修正後之條文已將法定刑罰金刑部分由「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是比 較新舊法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之規定。
(二)核被告甲○○、乙○○及丙○○就犯罪事實一(一)、 (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及違反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同法第48條後段 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等罪。被告等人所犯詐欺 罪名雖未經檢察官起訴、論究,然其等該部分犯罪業經檢 察官敘明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載明使各機關學 效之承辦人誤認為被告乙○○、丙○○為大東工程行之人 員),且該部分詐欺犯行與已起訴並論究之違反修正前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如下述),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已當庭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附此說明。
(三)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6 款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相關人員未處理廢棄 物,開具虛偽證明及同法第48條後段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為虛偽記載等罪嫌。
(四)被告甲○○即大東工程行雖領有許可文件,但其與未領有 許可文件之另二名被告共為上述詐欺取財、未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 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自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而乙○○、丙○○雖非領有許可文件而為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48條之「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但與有該項 申報義務之被告甲○○有犯意聯絡而共同實行該罪,故依



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就事實一(一)(二)部分關 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及第48條之犯行,被告甲○ ○與乙○○、被告甲○○與丙○○均各為共同正犯。(五)被告甲○○與乙○○均係從事廢棄物處理之業者,其2 人 於104 年11月至105 年4 月止,先後共犯如犯罪事實一( 一)之行為,均基於經營業務之單一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及第48條之罪之決意,以相同方式持續侵害相同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低,為接續犯。
(六)被告甲○○如犯罪事實二(起訴書誤載為(二))所示之 犯行,係基於反覆、延續之單一行為犯意,並長期密切於 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並均侵害同一環境保 護之社會法益,應包括評價為集合犯之一罪。
(七)被告3 人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及同法第48條 之罪間;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所犯上開修正前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2 罪間,均係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各應從一重論之修正 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罪(事實一(一)(二) 部分);以及同法第46條第6 款之罪(事實二部分)。被 告甲○○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三、科刑與緩刑:
(一)爰審酌被告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 乙○○前於100 年間雖曾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確定,但因緩 刑期滿未被撤銷,其所受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應視為未 曾受該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素行非劣、事實一部分之犯罪動機係為承攬機關 學校之水肥清理工程,並為謀取清理水肥之不法利益、犯 罪期間長短、犯罪所得、事實一部分雖係由無清理許可文 件之被告乙○○、丙○○前往抽取,但最終仍係由具清理 許可文件之被告甲○○親自駕駛經報准許可之槽車載運至 垃圾掩埋場處理,尚未對環境造成具體危害、犯後均坦承 犯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被告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被告三人均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等 於本案中均坦承犯行,且究其等之犯罪行為,尚無證據足 認有對環境造成具體危害,其等經此次偵查及審理程序之 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其所受刑 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且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



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公訴檢察官之意見, 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被告及辯護人當庭均表同意)。四、沒收:
(一)犯罪所用之物:
1.車牌號碼00-0000 號、2913-JQ 號、VJ-778號槽車各為被告乙 ○○、甲○○、丙○○所有,且為被告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 3N-0291 號、2913-JQ 號為被告乙○○、甲○○共犯事實一( 一)所用之物,2913-JQ 號、VJ-778號為被告甲○○、丙○ ○共犯事實一(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3 人當庭供承明確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應本於共犯責任 共同原則,於各該所處罪刑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2.又,就犯罪物沒收,主要係對於濫用財產權之剝奪,與利得沒 收係對於不容許擁有不當犯罪利益之衡平措施有別。對於共同 犯罪屬於犯罪行為人而未扣案之犯罪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時,為貫徹濫用財產權之剝奪 ,且各共犯間均使用犯罪物以實行犯罪,無從區別各人使用犯 罪物之數,並避免重複沒收,仍應按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 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各自在其等共犯之各罪項下諭知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故對於上該車輛之沒收,爰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對被告三人(各為如主文所示之)連帶追徵 其價額。
(二)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 有明文。
2.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 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 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
3.被告乙○○為上開犯行共得款35萬3080元,並將其中之4 萬9 千元朋分予被告甲○○;被告丙○○為上開犯行得款1 萬5 千 元,並將其中之5 千元朋分予被告甲○○,而被告甲○○為事 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後,每次(即附表二各編號)均 可獲得4500元之對價,業經其3 人供承明確,故被告乙○○分 得之犯罪所得為30萬4080元,被告甲○○分得之犯罪所得為 85500 元(49000+5000+4500 7=85500 ),被告丙○○分得 之犯罪所得為1 萬元,各屬被告3 人所朋分之本案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 一部或全部不能執行時,追徵之(所得為新台幣,自無不宜執 行可言,亦無價額)。
五、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 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不得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項,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第6 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法第2 條、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339 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 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 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委任機關、│抽取化糞池時│載運至枋寮區垃│登載不實│費用(新臺幣 │
│ │學校 │間 │圾場處理時 │文件 │/元) │
│ │ │ │間 │ │ │
├──┼─────┼──────┼───────┼────┼───────┤
│ 1 │同安國小 │104年11月4日│同日11時25分許│場外處理│3500 │
│ │ │9時許 │ │申報聯單│ │
├──┼─────┼──────┼───────┼────┼───────┤
│ 2 │南州地區農│104年11月5日│同日10時27分許│同上 │9450 │
│ │會及所屬新│8時及同日9時│ │ │ │
│ │埤辦事處、│許 │ │ │ │
│ │信用部及供│ │ │ │ │
│ │銷部 │ │ │ │ │
├──┼─────┼──────┼───────┼────┼───────┤
│ 3 │九如鄉農會│104年11月11 │同日9時14分許 │同上 │5500 │
│ │ │日7時30分許 │ │ │ │
│ │ │ │ │ │ │
├──┼─────┼──────┼───────┼────┼───────┤
│ 4 │塔樓國小 │104年11月11 │同日9時14分許 │同上 │2500 │
│ │ │日8時30分許 │ │ 1 │ │
├──┼─────┼──────┼───────┼────┼───────┤
│ 5 │里港鄉農會│104年11月12 │同日12時8分許 │同上 │7000 │
│ │及所屬供銷│日8時許及同 │ │ │ │
│ │部 │日9時許 │ │ │ │
├──┼─────┼──────┼───────┼────┼───────┤
│ 6 │後庄國小 │104年11月12 │同日12時8分許 │同上 │9450 │
│ │ │日10時許 │ │ │ │
│ │ │ │ │ │ │
├──┼─────┼──────┼───────┼────┼───────┤
│ 7 │九如國小 │104年11月16 │同日13時51分許│同上 │12600 │
│ │ │日11時許 │ │ │ │
├──┼─────┼──────┼───────┼────┼───────┤
│ 8 │鶴聲國小 │104年11月16 │同日14時21分許│同上 │14700 │
│ │ │日12時許 │ │ │ │
│ │ │ │ │ │ │
├──┼─────┼──────┼───────┼────┼───────┤
│ 9 │泰武鄉公所│104年11月16 │同日13時6分許 │同上 │5200 │
│ │ │日10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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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潮州鎮公所│104年11月26 │同日10時48分許│同上 │38000 │
│ │、潮州鎮鎮│日8時30分許 │同日9 時35分許│ │ │
│ │公所所屬活│、104年11月 │ │ │ │
│ │動中心、文│26日8時0分許│ │ │ │
│ │康中心、第│ │ │ │ │
│ │三公墓納骨│ │ │ │ │
│ │塔、幼兒園│ │ │ │ │
│ │、清潔隊、│ │ │ │ │
│ │游泳池、圖│ │ │ │ │
│ │書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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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德協國小 │104年11月23 │同日12時15分許│同上 │1330 │
│ │ │日7時30分許 │ │ │ │
│ │ │ │ │ │ │
├──┼─────┼──────┼───────┼────┼───────┤
│ 12 │繁華國小 │104年11月23 │同日12時15分許│同上 │7000 │
│ │ │日9時0分許 │ │ │ │
├──┼─────┼──────┼───────┼────┼───────┤
│ 13 │泰山國小 │104年11月23 │同日12時38分許│同上 │6000 │
│ │ │日9時30分許 │ │ │ │
├──┼─────┼──────┼───────┼────┼───────┤
│ 14 │烏龍國小 │104年11月23 │同日12時38分許│同上 │9000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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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南國小 │104年11月26 │同日10時48分許│同上 │6000 │
│ │ │日9時30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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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鹽埔鄉公所│104年11月23 │同日13時14分 │同上 │17500 │
│ │、鹽埔鄉公│日11時 │ │ │ │
│ │所所屬幼兒│ │ │ │ │
│ │園、殯葬管│ │ │ │ │
│ │理所、圖書│ │ │ │ │
│ │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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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東光國小 │104年11月2日│同日10時24分許│同上 │6000 │
│ │ │8時30分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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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崁頂鄉農會│104年12月2日│同日9時31分許 │同上 │7350 │
│ │ │7時3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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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港東國小 │104年12月2日│同日9時31分許 │同上 │7000 │
│ │ │7時許 │ │ │ │
│ │ │ │ │ │ │
├──┼─────┼──────┼───────┼────┼───────┤
│ 20 │鹽洲國小 │104年12月2日│同日10時24分許│同上 │6000 │
│ │ │9時許 │ │ │ │
│ │ │ │ │ │ │
├──┼─────┼──────┼───────┼────┼───────┤
│ 21 │萬巒鄉公所│104年12月4日│同日9時54分許 │同上 │11000 │
│ │ │9時15分許 │ │ │ │
│ │ │ │ │ │ │
├──┼─────┼──────┼───────┼────┼───────┤
│ 22 │玉光國小 │104年12月4日│同日9時27分許 │同上 │9000 │
│ │ │7時0分許 │ │ │ │
│ │ │ │ │ │ │
├──┼─────┼──────┼───────┼────┼───────┤
│ 23 │萬隆國小 │104年12月4日│同日9時27分許 │同上 │3500 │
│ │ │8時0分許 │ │ │ │
│ │ │ │ │ │ │
├──┼─────┼──────┼───────┼────┼───────┤
│ 24 │大成國小 │104年12月4日│同日9時54分許 │同上 │6000 │
│ │ │8時30分許 │ │ │ │
│ │ │ │ │ │ │
├──┼─────┼──────┼───────┼────┼───────┤
│ 25 │萬巒地區農│104年12月4日│同日9時54分許 │同上 │7000 │
│ │會 │8時 │ │ │ │
├──┼─────┼──────┼───────┼────┼───────┤
│ 26 │新園鄉公所│104年12月4日│同日9時27分許 │同上 │9000 │
│ │ │7時30分許 │ │ │ │
├──┼─────┼──────┼───────┼────┼───────┤
│ 27 │高泰國中 │104年12月9日│同日11時45分許│同上 │3500 │
│ │ │7時0分許 │ │ │ │
├──┼─────┼──────┼───────┼────┼───────┤
│ 28 │東寧國小 │104年12月9日│同日12時27分許│同上 │3500 │
│ │ │9時0分許 │ │ │ │
├──┼─────┼──────┼───────┼────┼───────┤
│ 29 │林邊鄉農會│104年12月9日│同日12時27分許│同上 │7000 │




│ │ │10時0分許 │ │ │ │
├──┼─────┼──────┼───────┼────┼───────┤
│ 30 │豐田國小 │104年12月9日│同日11時45分許│同上 │6500 │
│ │ │8時0分許 │ │ │ │
├──┼─────┼──────┼───────┼────┼───────┤
│ 31 │佳冬鄉農會│104年12月2日│同日9時31分許 │同上 │10500 │
│ │ │8時0分許 │ │ │ │
├──┼─────┼──────┼───────┼────┼───────┤
│ 32 │東勢國小 │104年12月17 │同日12時02分許│同上 │5000 │
│ │ │日7時30分許 │ │ │ │
├──┼─────┼──────┼───────┼────┼───────┤
│ 33 │振興國小 │104年12月25 │同日9時21分許 │同上 │7000 │
│ │ │日7時0分許 │ │ │ │
├──┼─────┼──────┼───────┼────┼───────┤
│ 34 │萬丹國小 │104年12月17 │同日15時16分許│同上 │9000 │
│ │ │日8時30分許 │ │ │ │
├──┼─────┼──────┼───────┼────┼───────┤
│ 35 │四林國小 │104年12月17 │同日15時16分許│同上 │9000 │
│ │ │日9時30分許 │ │1 │ │
│ │ │ │ │ │ │
├──┼─────┼──────┼───────┼────┼───────┤
│ 36 │內埔國小 │104年12月17 │同日12時02分許│同上 │7000 │
│ │ │日7時0分許 │ │1 │ │
│ │ │ │ │ │ │
├──┼─────┼──────┼───────┼────┼───────┤
│ 37 │高樹國小 │104年12 │同日10時11分許│同上 │10000 │
│ │ │月25日8 │ │ │ │
│ │ │時20分許 │ │ │ │
├──┼─────┼──────┼───────┼────┼───────┤
│ 38 │里港分局 │104年12月25 │同日10時11分許│同上 │10500 │
│ │泰山派出所│日9時0分許 │ │ │3500 │
│ │高樹分駐所│ │ │ │2000 │
│ │新圍派出所│ │ │ │2500 │
│ │九如分駐所│ │ │ │3000 │
├──┼─────┼──────┼───────┼────┼───────┤
│ 39 │復興國小 │104年12月25 │同日9時21分許 │同上 │4500 │
│ │ │日7時30分許 │ │ │ │
├──┼─────┼──────┼───────┼────┼───────┤
│ 40 │美和科技大│105年1月26日│同日12時53分許│管制遞送│5000 │
│ │學 │9時20分許 │ │三聯單 │ │




├──┼─────┼──────┼───────┼────┼───────┤
│ 41 │武潭國小 │105年3月14日│同日9時30分許 │場外處理│3500 │
│ │ │7時30分許 │ │申報聯單│ │
├──┼─────┼──────┼───────┼────┼───────┤
│ 42 │仙吉國小 │105年3月14日│同日9時30分許 │同上 │3500 │
│ │ │7時許 │ │ │ │
├──┼─────┼──────┼───────┼────┼───────┤
│ 43 │泰武國小 │105年4月7日9│同日12時9分許 │同上 │10500 │
│ │ │時0分許 │ │ │ │
└──┴─────┴──────┴───────┴────┴───────┘
附表二:
┌──┬──────┬──────┬────────┬────┐
│編號│申報清運時間│申報清運地點│申報清運事業內容│申報廢棄│
│ │ │ │ │物總重量│
├──┼──────┼──────┼────────┼────┤
│ 1 │104年11月20 │屏東縣長治鄉│九合營造有限公司│ 820公斤│
│ │日上午9時30 │番子寮段58之│所承包寬馭工程事│ │
│ │分 │2038地號 │業有限公司新建廠│ │
│ │ │ │房工程 │ │
├──┼──────┼──────┼────────┼────┤
│ 2 │104年12月30 │屏東縣九如鄉│高新營造有限公司│ 940公斤│
│ │日上午9時 │九仁段856地 │所承包品佑建設有│ │
│ │ │號 │限公司等6戶住宅 │ │
│ │ │ │新建工程 │ │
├──┼──────┼──────┼────────┼────┤
│ 3 │105年1月22日│屏東縣屏東市│高新營造有限公司│ 970公斤│
│ │上午9時30分 │灰段1960之│所承包聯成揚建設│ │
│ │ │1地號 │有限公司24戶集合│ │
│ │ │ │住宅先建工程 │ │
├──┼──────┼──────┼────────┼────┤
│ 4 │105年4月28日│屏東縣屏東市│高新營造有限公司│ 540公斤│
│ │上午9時30分 │林內段1376地│所承包鎮新建設有│ │
│ │ │號 │限公司集合住宅新│ │
│ │ │ │建工程 │ │
├──┼──────┼──────┼────────┼────┤
│ 5 │105年5月12日│屏東縣恆春鎮│國銓營造有限公司│1590公斤│
│ │上午10時 │墾丁段216地 │所承包墾丁天主教│ │
│ │ │號 │中心新建工程 │ │
├──┼──────┼──────┼────────┼────┤
│ 6 │105年6月22日│屏東縣里港鄉│高新營造有限公司│ 940公斤│




│ │上午9時30分 │里平段1079地│所承包羅漢建設有│ │
│ │ │號 │限公司住宅、店舖│ │
│ │ │ │新建工程 │ │
├──┼──────┼──────┼────────┼────┤
│ 7 │105年8月2日 │屏東縣東港鎮│漢祥堂營造工程有│1020公斤│
│ │上午9時15分 │東新段764地 │限公司所承包英瀚│ │
│ │ │號 │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
│ │ │ │廠房新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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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人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警3800卷一第33至39頁,警82│
│ │院審理時之自白 │00卷第19至26頁,偵2680卷第│
│ │ │35至37頁、第53至56頁、第60│
│ │ │反面至61頁,本院卷第130 頁│
│ │ │、第176至179頁。 │
├──┼──────────────┼─────────────┤
│ 2 │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警3800卷一第25至31頁,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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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