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生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龍雲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2月19日(星
期二)下午3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就關於本件究應適用財政部於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
第10300596890號函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
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項目一或項目八,並請
具體說明本件究係項目一或八之「何種案件」;暨被告就項
目一所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
核案件」、項目八「其他列選案件、個案調查案件、涉嫌違
章案件、臨時交辦調查案件」等各種案件究係如何進行分案
,於具體案件之卷面上是否應為如何之註記,具狀提出相關
證據及資料(如被告分案規則)以為說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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