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160號
TCEV,108,中簡,160,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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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許信文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鬍子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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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鬍子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