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7號
KMDM,107,訴,27,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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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志堅



選任辯護人 黃品衛律師
被   告 蕭明慧




選任辯護人 許振湖律師
      陳素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游志堅蕭明慧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游志堅蕭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7年11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人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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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