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212號
TPSM,108,台上,212,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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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黃鈺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7 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7163號、106
年度偵字第343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黃鈺筌上訴意旨略稱:
其是將本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另案審理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混合捲入香菸內點燃施用,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不應分別判決云云。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 及沒收銷燬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上訴人之自白,如何與事 實相符。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已依據卷內資 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
四、次查上訴人於警詢及第一審均供明另案甲基安非他命是以玻 璃球燃燒後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在卷(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 7163號卷第16頁背面、第一審卷第90頁)。其以不同方式分 別施用本案海洛因與另案甲基安非他命,自非想像競合犯。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憑己見,對原審採證認 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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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