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36號
KSBA,107,訴,136,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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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天吉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許立明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蔡長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照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原 告所有天悅飯店等17案已興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 其等建造執照均有超額容積之違法情事,致其等之使用執照



亦有超額容積之違法為由,分別發函為撤銷各該使用執照圖 示範圍超額容積部分之行政處分。原告因其等領得主管建築 機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均經公告後已為所有權登記,認應 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且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 保護之情形,乃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高雄市政 府工務局給予合理之信賴補償。另被告高雄市政府為被告高 雄市政府工務局之直屬上級機關,對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上開行政處分,有合目的性之監督義務,其就上開信賴補償 請求,應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具 狀向被告請求信賴補償,因被告高雄市政府函覆拒絕原告之 請求,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予合理之信賴補償,係以被告高雄市政 府工務局上開撤銷原告所有天悅飯店等17案建案各該使用執 照圖示範圍超額容積部分之行政處分合法為前提,而各該處 分合法性之爭執,前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本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結果,最高 行政法院以107年度判字第614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 院更為審理,現由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審理中,本 院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兩歧之考量,認有依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 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條文,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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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