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37號
KSDV,107,補,1637,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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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5,7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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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