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566號
KSDV,107,司促,25566,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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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朱品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品潔於民國99年8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年9月13日止共消費
  簽帳59,66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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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