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揚鈞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2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揚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