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4號
MLDV,107,重訴,134,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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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黃家盛 

被   告 黃子芳 
      黃家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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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