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77號
TPDV,107,司拍,67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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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王梅鳳 
關 係 人 宜格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關 係 人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0年10月18日、 105年1月8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000萬元、1380萬元,關係 人即債務人宜格展業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 款790萬元、300萬元;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9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相對 人為其連帶保證人,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債務人 均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尚各積欠本金21,236,437元、1090萬元、1412萬 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款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



書、動用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11月28日( 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具狀陳稱,渠等欲縮小業務範 圍,已與往來分行協商變更授信改採分期攤還方式,有關過 程經由該分行內控辦理,有關利息及部分還款皆存放於備常 戶頭內以便換新約時沖帳,故債務數額亦會變動,是以聲請 人謂對債務人催討無著係聲請人內部溝通不良所致,而新合 約於107年9月就由分行主導等語。聲請人就此具狀表示,相 對人迄未繳足欠款,依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繳足全 部借款;又有關債務人之保證債務部分,雖就借款另簽立增 補契約書,惟依約應償還之本金、利息仍遲至107年12月3日 始繳款,且債務人公司已停止營業,依約所有債務即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 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及債務人所稱係屬實體事 項之爭執,應由其與聲請人另行協商或提起訴訟解決,尚非 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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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格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