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30號
PCDV,106,訴,2630,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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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0號
原   告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娜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律師
被   告 趙慶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勞動契約第8條約定起訴為本件 請求。而依其所提兩造所簽立之勞動契約第12條約定:「因 本約所生爭議或請求,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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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