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麟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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