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75號
CTDV,107,司促,16475,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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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蘇錦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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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