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1號
TYDV,107,勞訴,11,201812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吳秋瑩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斌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7 年12月21日前具狀說 明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佐 證(倘已提出請註明為證○)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1/1頁


參考資料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