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6年度,5號
PCDV,106,重勞訴,5,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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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文憲
      鄭慧娟
      吳炎仁
      林慧伶
      吳明珠
      吳玉蘭
      陳瓊珍
      鍾義財
      高健棠
      莊春滿
      王月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剛恆毅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海鵬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午○○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叁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捌拾柒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陸拾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辰○○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未○○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子○○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丑○○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至原告未○○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貳元至原告丑○○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叁元至原告甲○○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叁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 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亦 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 新臺幣(下同)3,627,2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 付原告午○○3,200,9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 原告己○○4,487,96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 告壬○○2,279,3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給付原告 戊○○2,166,4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六)被告應給付原告丁 ○○1,622,4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七)被告應給付原告辰○ ○1,269,8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八)被告應給付原告未○○ 1,282,1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九)被告應給付原告子○○1, 203,0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十)被告應給付原告丑○○292, 5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十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237,35 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十二)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提繳71,390 元,至原告未○○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十三)被告應向 勞工保險局提繳201,516 元,至原告子○○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內。(十四)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提繳20,342元,至原告 丑○○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十五)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 提繳12,846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十六 )被告應出具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日期:民 國105 年11月30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 5 款、第6 款規定)予原告等11人。嗣於民國106 年5 月22 日具狀撤回聲明第16項之請求,再於107 年10月1 日當庭變 更聲明第三、八、項為:(三)被告應給付原告己○○4,27 6,418 元;及其中4,169,048 元、107,370 元,分別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民事追加訴訟暨減縮請求金額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應給付原告未○○1,309,731 元;及其中1,282,18 2 元、27,549元,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民事追加 訴訟暨減縮請求金額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丙○○、午○○、己○○、壬○○、戊○○、丁○○ 、辰○○、未○○、子○○、丑○○、甲○○等11人,前分 別自89年10月16日、89年10月16日、89年10月16日、89年10 月16日、90年2 月27日、90年5 月9 日、94年5 月2 日、94 年5 月13日、94年10月25日、104 年4 月1 日、104 年9 月



16日起受僱於被告,均擔任廚房工作,為不定期限勞動契約 ;原告丙○○、午○○、己○○、林慧怜、戊○○、丁○○ 、辰○○、未○○、子○○等9 人,自103 年10月起每月薪 資分別為75,796元、66,423元、65,491元、47,628元、37,3 50元、38,510元、33,660元、44,139元、43,030元;原告丑 ○○、甲○○自任職起每月工資均為30,000元,原告丑○○ 於104 年10月份調薪為30,530元。原告固為被告之私立學校 所僱用,惟非高級中學法第27條、第13條至第21條、第22條 等規定之人員,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 條第3 款、公教人 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第1 項所稱私立學校教師 、職員;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89年1 月21 日(89)台勞動一字第0056818 號函釋:「本會87年12月31 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 號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 、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職員,係指受學校僱用之非 勞務性工作者。」;又「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學教職員 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明定:「所稱工友 ,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原告為烹煮產製餐點食物之廚工,與工友工作性質不同、 工作時間不同,亦非被告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編制內職員 ,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及依前揭勞動部函 釋,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此由原告均投保 勞工保險,均適用勞基法相關退休、資遣規定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 條等規定,被告並為原告未○○、丑○○、甲○○提繳勞工 新制退休金等情可得明證。
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應為原告投 保勞工保險,並應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 項、勞工保險 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 項規定,以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工 資為準,計算原告每人每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薪資分 級表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覈實申報月 投保薪資。又原告子○○、丑○○、甲○○為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後,始任職於被告,應按月提繳新制退休金;其餘原 告均為該條例施行前任職於被告,除原告未○○於該條例施 行後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餘皆仍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 休金規定;被告自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7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 則第7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等規定,以原告未○○、子 ○○、丑○○、甲○○等人每月工資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 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每人月提繳工資,並按 月提繳工資百分之6 之新制退休金。另依修正前勞基法第30



條第1 項、第24條第1 款、第2 款、第39條規定,原告每日 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如有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 時以內者,被告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再延 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如原告於例假日、休計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㈢被告國中生、高中生除每學年有上、下學期須上課,寒暑假 亦均安排輔導課,並有住校生及每日下課留校自習;原告自 任職起除春節年假休息較長外,幾乎每日須烹煮中餐、晚餐 供應師生用餐,並負責分配打菜予師生,餐後並須洗滌餐具 、用具,每日工作時間由上午5 時或6 時至下午7 時,扣除 休息1 小時,每日約加班3 、4 小時以上,有時例假日如家 長日、學校日、校慶、學校舉辦活動尚要加班,被告未給原 告補休,每年亦僅給與原告每人500 元,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卻僅投保25,200元、25,200元或28,800元;被告顯已違反勞 告每月工資,被告依法為原告投保勞保,所申報月投保薪資 ,至少前9 名原告自104 年8 月1 日起,原告丑○○、甲○ ○自104 年4 月、9 月起,即未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覈實申報;其中原告丙○○、午○○、己○○3 人自100 年 8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31日起應投保43,900元,自105 年 5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應投保45,800元,被告卻僅於100 年 8 月1 日至103 年5 月31日申報31,800元,105 年6 月1 日 起仍申報43,900元未調整為45,800元;又原告壬○○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5 年4 月30日應申報43,900元,105 年5 月1 日至105 年11月應申報45,800元,被告卻於100 年8 月 1 日申報31,800元,103 年6 月1 日申報38 ,200 元;另被 告自100 年8 月1 日起申報原告戊○○、丁○○、辰○○、 未○○、子○○月投保薪資亦均為不實,103 年10月起至少 應分別投保38,200元、40,100元、36,300元、43,900元、43 ,900元,未○○自105 年5 月1 日起應投保45,800元,如連 同加班費計算甚至應投保43,900元或45,800元,被告卻僅投 保31,800元、31,800元、31,800元或33,300元、36,300元、 33,300元;再者被告應於原告丑○○、甲○○任職起至少要 投保30,300元,如連同加班費計算應申報月投保薪資更高, ,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 款、第2 款、第39條規定。又依原 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另被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施 行細則第7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未為原告子○○ 提繳勞工退休金;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 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申報原



告未○○、丑○○、甲○○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至少應申報 43,900元或45,800元、30,300元、30,300元以上,卻申報 36,300元、25,200元、25,200元或28,800元,均有以多報少 ,致應提繳原告未○○3 人新制退休金均有短少(詳後述) ,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原告 係於105 年11月9 日、11日、14日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始知悉 被告為原告投保勞保申報月投保薪資低報、提繳退休金所申 報月提繳工資低報、提繳退休金短少、未按月提繳原告子○ ○退休金等情事,再加上被告不給付加班費;原告丙○○、 午○○、己○○、壬○○、戊○○遂於105 年11月16日對被 告主張勞動契約於105 年11月30日終止,請求被告給付資遣 費或退休金;原告丁○○、辰○○、未○○、子○○、丑○ ○、甲○○則於105 年11月17日對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主張 至105 年11月30日終止生效,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原告等更 於105 年12月初與被告總務主任、校長協商給付資遣費、退 休金時,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1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 時,向被告主張併依被告少提繳勞工退休金、不給付加班費 及假日出勤加班費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㈣證人辛○○即被告出納人員,於鈞院證稱:渠於93年8 月到 職至現在,任職之初在出納服務,103 年8 月起至會計室服 務,員工薪資部分是根據出納組提供薪資清冊來製作傳票再 交給總務主任…廚工的薪資資料來自兩個部分,每年8 月人 事室會給我們全部員工的薪水,根據這個單子輸入到薪資清 冊,廚工部分另有一個excel 的表格,上面有丙○○和午○ ○的印章,再加上總務主任巳○○的印章,我們根據那壹張 將廚工的薪水輸入薪資清冊,人事室給的薪資資料,只有薪 俸和學術研究費(工作補助),廚工的excel 表格會多了專 業加給,在excel 表格才是給付的總額…鈞院卷卷一279 頁 、281 頁(是excel 表格),其他(原證2-6)是 由出納組 列印出來的正式薪資清冊,做薪資清冊時,出納組長乙○○ 會給這張(excel 表格)叫我做薪水清冊…102 年開始廚工 的專業加給由文教基金會發放,沒有看過被證9-2 應領分析 表…被證9-1 薪資清冊是由出納組製作,出納組長蓋章,原 證2 第3 頁是印出來的格式,原證2 、原證3 格式不同2 份 薪資清冊都是出納組的格式,文教基金會收支明細表也是出 納製作等語;證人庚○○亦證稱:103 年8 月任職出納組, 廚工部分薪資是由人事室來做提供,薪資包含薪俸、工作補 助還有勞健保個人扣項金額,廚工清冊要作2 份清冊,1 份 是文教基金會…2 份薪資清冊資料都是人事室提供…原證5



第2 頁科目「其他應發一」「其他應發二」主要區別是一要 申報所得,二不用申報,應發二主要是勞健保補退費等語; 證人乙○○證稱:人事室會涉及(廚工)勞健保還有聘僱事 宜,也會有薪資審核上的問題,102 年左右之前薪資清冊都 是由我來製作的,薪資清冊蓋有我的名字章應該就是我製作 的,鈞院卷第279 頁、第281 頁是我跟廚工間聯繫用的資料 ,出納組依279 、281 頁表格,將廚工薪資輸入到薪資清冊 ,丙○○、午○○沒有權利去決定薪資、學術研究、專業加 給還有健保費、勞保費金額,他們只有確認事、病假、遲到 、全勤獎金的部分,表格中加班費備而不用的,沒有加班費 ,十幾年來好像只有用一兩次,因為修會活動而額外給予加 班費…當初廚工進來時,陳永怡校長直接跟我說他們的薪水 是多少,所以前一、二年的情形下沒有區分那麼多細項…人 事室直接跟我說這些廚工就勞保投保金額的薪資和工作補助 費(學術研究)應該是多少,剩下金額就反推到專業加給裡 ,薪資結構是包含兩部分…沒有教師資格的是薪資和工作補 助,額外金額歸到專業加給…廚工進入學校是由陳校長直接 列了壹張單子給我,記載為「薪水明細單廚工薪資」,列載 了各個廚工薪資,94年以前任職前9 人原告調薪、加薪由陳 永怡校長決定等語;均足見被告薪資清冊、收支明細表、年 終獎金清冊、交易證明單均為真實文件,及原告所主張每月 新資金額均為真實。
㈤依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第1 款、第2 款、第39條規定,請求 加班費:
1.打卡鐘、出勤卡均為被告所採買,被告知悉原告出勤工作需 打卡上班,89年10月被告欲籌組廚房團隊,因用人單位總務 處及人事室無廚房專業,逕由當時校長陳永怡指派原告丙○ ○登報招聘廚工,刊登費用亦由被告負責,所有應徵資料均 經人事室、總務處會簽簽核審定,校方(校長)方同意錄用 原告;且為因應全校師生用餐時間午餐上午11時30分至下午 1 時,晚餐下午5 時30分至6 時40分,及考量所有製餐用程 、供餐方式、用餐人數、餐具、容器、設備、場地清潔,原 告須於上午5 時30分或6 時上班,至晚餐用畢清潔完成,須 下午7 時方能下班,均經原告丙○○、午○○呈報被告校長 、總務處、人事室知悉,多年被告均同意原告加班,並分層 及專業授權廚工主管即組長丙○○、副組長午○○指揮、分 配原告每人工作,效力當然及於被告。
2.況被告校長、總務處人員因關心學生用餐安全、衛生,對於 食材材料、菜色、餐點衛生,及廚房整潔衛生、餐廳內相關 事項均會要求,均明知原告每日工作逾正常時間工作,證人



巳○○、乙○○、寅○○均看過午餐伙食菜單,每日張貼總 務處公布欄,巳○○並稱廚房報表由廚房來做等語。且被告 各級長官均有實際於餐廳食用午餐、晚餐,明知午餐、晚餐 時間,豈有不知原告實際工作時間。且被告廚房或廚房辦公 室均屬被告設備,隨時受被告各級長官查核,豈有可能違反 修正前勞基法第30條第5 項義務。
3.不論新任被告總務處王主任係如何得知原告工時過長,而於 105 年8 月3 日行政會議上發言提出廚工工作時數過長問題 解決方式,但終究不是於起訴時被告仍不知原告工時過長情 事,且庶務課長巳○○曾任總務主任,其早知原告工作時間 過長問題。證人乙○○證稱中餐、晚餐會去學校餐廳,因為 出納組是收學生的午、晚餐費用,所以會去了解狀況,學校 餐廳晚餐最後時間大概六點半,學生吃完飯時間為六點半, 吃完晚餐後原告應該也要1 、2 個小時整理等語可證;證人 寅○○則證稱早上5 點45分到,主管先到,女生慢5 至10分 鐘而已,晚上8 點以後才能離開,禮拜五要消毒到9 點才能 離開也都可能等語。依證人巳○○所述廚工係由校長、乙○ ○管理,如非被告(校長)指示或授權廚工代表之原告丙○ ○、午○○要求原告長期加班準時供應午餐、晚餐,原告豈 有自願加班不想早早下班。遑論被告規定每天上午6 時30分 食材送貨,必須領貨查驗。況且證人乙○○證稱渠上午7 時 10分上班,到學校辦公室會經過餐廳,在到學校辦公室前路 途有看到食材廠商已經到學校等語,證人寅○○證稱廚工會 輪流配合點貨、驗貨,食材廠商在我們上班時就已經把食材 送來,有時3 、4 個人會一起幫忙點貨驗貨,有時候要算貨 ,且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做等語。另證人庚○○證稱在 卯○○校長接任後,食材廠商變成一家叫做芬芳的,以前大 概有十家食材廠商,食材廠商請領費用要走學校的核銷流程 ,接到傳票時再付款給廠商等語;證人辛○○證稱食材廠商 要請款,由廚工代表拿發票送到總務處,再送到會計室核銷 ,會計室製作傳票送交出納,出納開發票,由主管核完章後 交出納,由出納通知廠商領款,核章須由經辦、直屬長官、 驗收人員、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章等語。 4.被告縱將廚工出勤卡或廚工工作作業指示原告丙○○、午○ ○管理,亦屬被告管理指揮監督,況且被告行政會議歷年來 人事室、總務處均有報告原告反映工時過長及針對廚工工時 、薪資協調情事。又被告相關適用勞基法人員工時、考勤規 定,其編制內教職員工上班時間為上午7 時30分,下班時間 為下午4 時30分,每天上班8 小時,午休1 小時,更可證原 告非被告編制內人員,該等編制內適用勞基法人員名冊並無



原告,被告顯然知悉原告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並同意 原告加班。另提供原告丙○○所書立相關廚工每月工作時程 及內容,憑供查明原告工作時間過長。
5.被告105 年8 月3 日行政會議紀錄三、總務處王主任:「廚 工工作時數過長之問題,擬朝以下方式解決:…」;105 年 9 月7 日行政會議紀錄六、人事室曹主任:「2.已簽陳廚工 『專業加給』部分,原由基金會支付,從105 年8 月份起, 轉由學校支給,敬會相關處室中」、「5.廚工勞動契約草案 已初步完成,有須討論地方,敬請相關處室協助」;105 年 9 月14日行政會議紀錄六、人事室曹主任:「1.…積極準備 召開廚工(工時、薪資)協調會」;105 年9 月21日行政會 議紀錄六、人事室曹主任:「2.廚工8 月份『專業加給』補 發,已奉核准人事室已完成黏貼憑證申請」;105 年10月12 日行政會議紀錄四、總務處王主任:「2.本校餐廳食材採購 …兩次招標皆僅有芬芳食品公司投標,按採購法辦理本校後 續將與芬芳食品公司進行議價」,六、人事室曹主任:「有 關廚工薪資及工時調整協商,積極進行中」;105 年10月26 日行政會議紀錄四、總務處王主任:「3.本校餐廳食材採購 招標由芬芳烹材公司得標,本校自11月1 日(二)起由該公 司辦理採購,本週已開始進行各項事務協調及採買事務交接 」;105 年11月2 日行政會議紀錄四、總務處王主任:「本 校食材自11月1 日(二)起由芬芳食材公司負責,廠商於6 :30進貨時總務處會派員會同查驗,日後也將邀請體衛組同 仁不定期參與查驗任務」等情;顯見被告早已明知原告工作 時間過長,及原告工資包含專業加給部分,以及餐點食材採 購早已外包食材公司負責。
6.原告丙○○所編製廚工每日工作時程及內容,被告既未爭執 ,形式上自屬真正。至於該文件能否證明原告實際工作時間 、工作流程、工作內容等事實,則屬鈞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事 項。而每日工作時程及內容係原告丙○○依其任職期間實際 工作經歷之歸納紀錄;參酌被告學生人數約2,700 人,教職 員工約180 人,每天早上須配送住校生早點,中午午餐須供 2,300 份,晚餐須準備7 、800 份,午餐、晚餐餐點方式有 班級桶餐、餐廳用餐、盒餐等,餐廳用餐形式又有自助餐、 焗燴、套餐,每日須備妥15至20道菜色,並須烹煮湯類;再 考量烹煮前置整理食材、選菜、切菜及烹煮過程均須耗費長 時間,且早上6 時30分尚須查驗進貨食材、點貨、領貨等工 作,該文件依一般人認知顯屬可信,且證人寅○○證言,已 可證實內容為真實。
7.原告丙○○部分:平日加班費1,783,521 元、假日加班工資



59,692元,合計1,843,213 元: ⑴平日加班費:
①101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2,811元、19,118元、43,348元、 38,249元、40,970元、9,798 元、0 元、9,776 元、35,249 元、43,158元、44,861元、34,358元,共計346, 999元(計 算式如附件A-1 ,見本院卷一第1109頁)。 ②102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7,453元、6,551 元、40,811元、 40,212元、47,842元、27,168元、0 元、1,819 元、33,030 元、46,187元、45,097元、42,389元, 共計348,559 元(計 算式如附件A-2 ,見本院卷一第1111頁)。 ③103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26,305元、20,389元、44,523元、 45,825元、41,656元、32,655元、0 元、13,372元、39,157 元、46,407元、42,146元、43,984元,共計396,419 元(計 算式如附件A-3 ,見本院卷一第1113、1115頁)。 ④104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21,150元、5,097 元、46,832元、 44,252元、39,982元、30,595元、2,629 元、0 元、39,137 元、42,933元、45,357元、41,140元,共計359,104 元(計 算式如附件A-4 ,見本院卷一第1117、1119頁)。 ⑤105 年1 月至11月分別為22,684元、14,635元、46,149元、 42,357元、43,881元、26,691元、1,681 元、7,614 元、37 ,295 元 、41,985元、47,468元,共計332,440 元(計算式 如附件A-5 ,見本院卷一第1121頁)。
⑥合計平日加班費為1,783,521 元(計算式:346,999 +348, 559 +396,419 +359,104 +332,440=1,783,521)。 ⑵假日加班工資:
①101 年至104 年,各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1 日勞動節、 10月25日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 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而105 年則有4 天休 假日工作(即不包含前開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②101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至11月每日工資為2,386 元 (計算式:71,555÷30=2,386);12 月每日工資2,402 元 (計算式:72,055÷30=2,402); 應加給工資為11,946元 (計算式:4 ×2,386 +2,402 =11,946)。 ③102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430 元(計算 式:72,898÷30=2,430),10 至12月每日工資為2,493 元 (計算式:74,776÷30=2,493 元);應加給工資為12,402 元(計算式:2,430 +4 ×2,493 =12,402)。 ④103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493 元(計算 式:74,776÷30=2,493 元),10至12月每日工資為2,527 元(計算式:75,796÷30=2,527); 應加給工資為12,601



元(計算式:2,493 +4 ×2,527 =12,601)。 ⑤104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每月每日工資為2,527 元(計算 式:75,796÷30=2,527); 應加給工資為12,635元(計算 式:5 ×2,527 =12,635元)。
⑥105 年有4 天休假日工作,每月每日工資為2,527 元(計算 式:75,796÷30=2,527); 應加給工資為10,108元(計算 式:4 ×2,527 =10,108)。
⑦合計假日加班工資為59,692元(計算式:11,946+12,402+ 12,601+12,635+10,108=59,692)。 8.原告午○○部分:平日加班費1,559,905 元、假日加班工資 52,248元,合計1,612,153 元: ⑴平日加班費:
①101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1,220元、18,592元、36,240元、 33,499元、35,888元、11,656元、0 元、8,505 元、30,190 元、38,682元、39,029元、30,120元,共計293,622 元(計 算式如附件B-1,見本院卷一第1125頁)。 ②102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5,300元、6,442 元、35,778元、 35,253元、41,704元、23,367元、0 元、2,996 元、28,901 元、38,547元、38,091元、35,496元,共計301,875 元(計 算式如附件B-2,見本院卷一第1127頁)。 ③103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23,017元、19,656元、38,957元、 40,097元、36,450元、28,572元、0 元、14,996元、34,263 元、40,128元、36,945元、38,555元,共計351,636 元(計 算式如附件B-3 ,見本院卷一第1129、1131頁)。 ④104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8,540元、4,099 元、41,053元、 38,791元、33,938元、27,286元、0 元、1,105 元、33,938 元、37,634元、39,759元、36,062元,共計312,205 元(計 算式如附件B-4,見本院卷一第1133、1135頁)。 ⑤105 年1 月至11月分別為19,653元、12,830元、40,453元、 37,130元、38,466元、23,397元、1,842 元、8,156 元、35 ,742 元 、37,082元、45,816元,共計300,567 元(計算式 如附件B-5,見本院卷一第1137頁)。
⑥合計平日加班費為1,559,905 元(計算式:293,622 +301, 875+351,636+312,205+300,567=1,559,905元)。 ⑵假日加班工資:
①101 年至104 年,各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1 日勞動節、 10月25日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 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而105 年則有4 天休 假日工作(即不包含前開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②101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至11月每日工資為2,085 元



(計算式:62,555÷30=2,085),12 月每日工資為2,102 元(計算式:63,055÷30=2,102); 應加給工資為10,442 元(計算式:4 ×2,085 +2,102 =10,442 元)。 ③102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124 元(計算 式:63,713÷30=2,124 元),10至12月每日工資為2,180 元(計算式:65,403÷30=2,180); 應加給工資為10,844 元(計算式:2,124+4 ×2,180=10,844)。 ④103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180 元(計算 式:65,403÷30=2,180),10 至12月每日工資為2,214 元 (計算式:66,423÷30=2,214); 應加給工資為11,036元 (計算式:2,180 +4 ×2,214 =11,036)。 ⑤104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每日工資為2,214 元(計算式: 66,423÷30=2,214); 應加給工資為11,070元(計算式: 5 ×2,214 =11,070)。
⑥105 年有4 天休假日工作,每日工資為2,214 元(計算式: 66,423÷30=2,214); 應加給工資為8,856 元(計算式: 4 ×2,214 =8,856)。
⑦合計假日加班工資為52,248元(計算式:10,442+10,844+ 11,036+11,070+8,856 =52,248)。 9.原告己○○部分:平日加班費1,519,039 元、假日加班工資 51,560元,合計1,570,599 元: ⑴平日加班費:
①101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1,047元、18,035元、35,899元、 32,986元、35,553元、13,020元、0 元、8,440 元、29,959 元、37,259元、38,730元、29,662元, 共計290,590 元(計 算式如附件C-1,見本院卷一第1141頁)。 ②102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5,067元、6,344 元、35,234元、 34,717元、41,232元、23,102元、0 元、2,962 元、28,478 元、37,982元、37,309元、36,548元,共計298,975 元(計 算式如附件C-2 ,見本院卷一第1143頁)。 ③103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22,680元、19,368元、38,386元、 39,509元、35,915元、28,154元、0 元、4,263 元、33,761 元、39,548元、35,956元、37,999元,共計335,539 元(計 算式如附件C-3 ,見本院卷一第1145、1147頁)。 ④104 年1 月至12月分別為18,272元、3,677 元、40,230元、 38,231元、33,448元、26,297元、1,089 元、2,360 元、33 ,448 元 、37,455元、38,232元、35,542元,共計308,283 元(計算式如附件C- 4,見本院卷一第1149、1151頁)。 ⑤105 年1 月至11月分別為19,597元、12,644元、39,869元、 36,593元、37,910元、22,696元、1,452 元、7,857 元、33



,173 元 、33,173元、40,688元,共計285,652 元(計算式 如附件C-5 ,見本院卷一第1153頁)。
⑥合計平日加班費為1,519,039 元(計算式:290,590 +298, 975 +335,539 +308,283 +285,652=1,519,039)。 ⑵假日加班工資:
①101 年至104 年,各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1 日勞動節、 10月25日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 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而105 年則有4 天休 假日工作(即不包含前開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②101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055 元(計算 式:61,660÷30=2,055 元),10月至12月每日工資為2,07 2 元(計算式:62,160÷30=2,072); 應加給工資為10,3 43元(計算式:2,055 +4 ×2,072 =10,343)。 ③102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093 元(計算 式:62,800÷30=2,093),10 月至12月每日工資為2,149 元(計算式:64,471÷30=2,149); 應加給工資為10,689 元(計算式:2,093 +4 ×2,149 =10,689)。 ④103 年有5 天休假日工作,5 月每日工資為2,149 元(計算 式:64,471÷30=2,149),10 月至12月每日工資為2,183 元(計算式:65,491÷30=2,183); 應加給工資為1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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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