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台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
9,9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2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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