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89號
CHDV,107,司促,11889,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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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
債 權 人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輝 



債 務 人 晉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柒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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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