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黃翠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黃建霖
黃錫斌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錫佳
被 告 黃淑美
黃淑眞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黄淑華
被 告 黃榮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葉麗鳳
被 告 黃家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共有人編號9「葉黃麗鳳」應更正為「黃葉麗鳳」、附表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