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44號
CHDM,104,訴,444,2018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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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44號
                   105年度易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元興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許桂挺律師
      陳彥价律師
被   告 顏精華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聶維良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周苡軒(原名周湘芙)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陳彥价律師
      張繼準律師(106年12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秦秀慧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黃文進律師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劉沛珍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張伯東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吳丞偉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陳婕瑜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陳淑卿


選任辯護人 王慧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惠琪


被   告 吳樂鵬


被   告 莊鑾鳳


被   告 紀宜佳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李文欽


被   告 陳政瑋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陳昭銘


選任辯護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51
、2359、8734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蒞追字第3號),本院合
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申○○犯附表所示之罪(共29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捌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犯如附表除編號4、11、13、16以外所示之罪(共24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捌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犯如附表編號2、11、13、16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參拾萬元。其他被訴部分(即附表編號9),無罪。卯○○犯如附表編號2、3、5、7、8、11、12、16所示之罪(共14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A○○犯如附表編號4、9、13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辰○○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1罪),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丙○○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玄○○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六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宇○○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1罪),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丁○○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未○○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寅○○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亥○○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D○○、天○○,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E○○係址設南投縣○○鎮○○路0號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 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里基督教醫院)之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酉○○(另以協商判決審結)係址設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下稱澄清醫院中港分院 )之骨科主治醫師,均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填載診斷紀 錄、開立診斷證明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印 發之制式「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為其附隨業務。申○○係 設址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12樓之3康展企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康展公司)、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允安公司)、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悅 展公司)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壬○○(辛○○)、卯 ○○、A○○、子○○、辰○○、丙○○、玄○○、地○○ 、C○○(子○○、地○○、C○○均另以協商判決審結) 係申○○之公司聘僱之業務人員,以仲介、招攬病患客戶代 辦申請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商業保險理賠為業。康展 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佣金),係客戶實領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金額之三成,得款後申○○再與仲介之 員工朋分。
二、申○○、壬○○、卯○○、A○○、子○○、辰○○、丙○ ○、玄○○、地○○、C○○深明病患客戶能否領到勞工保



險失能給付及商業保險理賠之關鍵,係診斷(證明)書內容 之記載,渠等為使客戶獲得嚴重於實際症狀之診斷記載,以 獲得給付或理賠,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申○○覓尋願意配合 之醫師。嗣申○○結識埔里基督教醫院之神經外科醫師E○ ○後,兩人於民國102年8、9月間約定:如為申○○公司員 工仲介就診之病患,E○○願以較寬鬆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 準進行診察,於最後一次就診時(就診約6至8次,期間約4 月,中間之就診可由仲介人員代為掛號拿藥製造就醫紀錄) ,申○○將出具草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及空白勞工保險失能 診斷書,供E○○登載在該失能診斷書或一般診斷證明書, 以憑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申○○則支付每件 新臺幣(下同)15000元作為酬勞。申○○於結識澄清醫院 中港分院骨科醫師酉○○後,兩人則於103年9月間為相同之 約定,申○○則支付每件2萬元作為酬勞(104年以後提高為 25000元)。
三、上開謀議確定後,壬○○、卯○○、A○○、子○○、辰○ ○、丙○○、玄○○、地○○、C○○等業務人員分別覓得 附表所示有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商業保險理賠需求之病 患客戶即被告宇○○、巳○○、戌○○、乙○○、己○○( 庚○○)、丑○○、丁○○、未○○、寅○○、戊○○、B ○○、癸○○、午○○、亥○○、天○○、黃○○、甲○○ (巳○○、戌○○、己○○、丑○○、B○○、癸○○、午 ○○、黃○○、甲○○均已另為協商判決審結,丑○○、癸 ○○、黃○○並已確定),經告以有配合之醫師可以申請到 給付或理賠後,渠等病患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各仲介人員帶 至埔里基督教醫院E○○或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酉○○診間, 表明係申○○之客戶後,E○○、酉○○即以較寬鬆之標準 診察,病患亦裝出較嚴重之體態配合。嗣於製造數次就診紀 錄後,申○○認時機成熟,遂在便條紙上草擬診斷書內容, 交仲介帶給E○○、酉○○將該不實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失 能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保險公司審 核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之正確性及埔里基督教醫院、澄清醫 院中港分院對於病歷維護之正確性。申○○、壬○○、卯○ ○、A○○、子○○、辰○○、丙○○、玄○○、地○○、 C○○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 後,再持向保險公司行使,申請保險理賠,勞工保險失能診 斷書則由埔里基督教醫院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逕寄勞保局審 核,致勞保局、保險公司或有因此陷於錯誤,而核付如附表



所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金額予各該病患,或有拒 絕賠付者(共犯人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斷書內容、 勞保局及保險公司賠付等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 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宇○○涉 犯附表編號1所示③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邦產物保險公司)詐領殘廢保險金新臺幣(下同)74萬3030 元之詐欺罪嫌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所稱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檢察官依前揭規定 追加起訴,核無不合,本院得合併審判。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 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本件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其他被告及辯護人 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或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詰 問,並無主張詰問共同被告而未獲許可之情事,故共同被告 於偵查中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 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 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 ,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 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部分共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 較為明確,於本院審判中之證述則或模糊、閃爍其詞,或回



答記憶不清,或有與警詢中陳述顯然相異之處,堪認其於警 詢中就主要待證事實之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本院認為 其等前於警詢、偵訊時,均係在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時所為, 應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且其 警詢陳述時其他共同被告未在場,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 述而較為坦然,衡情與審判時證言相較,應較具有特別可信 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共同被告於警 詢中之供述,得作為證據。
四、本案卷內司法警察或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為查證本案 被告受傷害復原情形所拍攝之照片,為攝錄真人實物形貌而 形成之圖像,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 實且正確之記錄,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 含供述要素,且係為保全拍攝當時被攝者活動所呈現之情景 ,就證據方法而言,經列印出之影像內容屬於文書證據,不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判決意旨), 此等照片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 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經本院調查時逐一提 示,並告以要旨,故均得作為證據。
五、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關於評斷病患被告是否構成詐領 勞保失能給付或保險理賠之意見,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因否認犯罪之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表示不 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對各該否 認犯罪之被告不得作為證據(然認罪之被告則同意有證據能 力)。至其餘內容或關於醫療學理之說明,或為蒐證照片, 非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疇, 揆諸上開說明,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經本院調查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故均得作為證 據。
六、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具傳聞性質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 使用或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於本院逐一提示調查證據時,亦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 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作為證據。貳、有罪部分
一、本院訊據被告申○○、壬○○、卯○○、丙○○、玄○○坦 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E○○、A○○、辰○○、宇



○○、乙○○、丁○○、未○○、寅○○、戊○○、亥○○ 則矢口否認詐欺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否認犯罪之 被告及辯護人之答辯要旨如下:
㈠被告E○○於警詢中辯稱:沒有勾結、配合申○○的公司或 業務人員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是依據本人親眼所見去 評估判斷病患的症狀,沒有收取佣金云云(見偵卷八第2-10 頁)。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沒有按每件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向申○○收15000元,於檢察官偵訊中會承認收錢,是因為 當天清晨4點去急診室處理一個腦出血的病人,5、6點開始 開腦,開到8點半,開完踏出開刀房,檢察官帶著警察把我 帶走。當時急診需要我照顧病人,而且埔基只有我一個,2 月9日又是我生日,小孩子跟老婆要來聚會,又是過年前幾 天,我要擔心病人,也擔心我家人過來團聚,一直想趕快離 開。我從來沒有犯過罪,突然間遭到這麼難堪的事情,我當 然想急著回去就好,所以當時檢察官說什麼我就順著說什麼 ,我目的只是要離開看守所,當時並不是我的自由心證,不 是我自由意願去承認這件事情,回來以後看了起訴書,才發 現起訴事實跟實際事實完全不一樣,我後來才否認起訴事情 。並不知道病患可以自己開立的勞保失能診斷書請領勞保給 付。開出去的診斷證明書以及勞保失能診斷書都是依據病患 當時的實際狀況評估,我寫的肌力3分、4分,總結就是終身 只能從事輕便工作,生活需人家稍微一點幫忙,這些都是符 合病人的表現,都是在診間看到、所表現的,都是照實際情 形去下診斷、去評分病人,沒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云云(見本 院卷九第8-11頁)。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供 述係不得已,非出於自由意思所為,該自白失其任意性,應 無證據能力,不應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申○○所述於103 年12月底送50萬元到E○○三民路之住宅交給E○○收受等 語,因檢警未搜獲相關證據,監聽內容並無E○○有與申○ ○或業務員或病患之通聯,故申○○之供述有嚴重瑕疵,且 無其他補強證據,不足為憑。又申○○公司之「案件結款單 」並未記載給付醫師之費用,內容為何不得而知,無法作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E○○就本案之病患有無於就診時偽裝 體態並不知情,係依當時病患表現出之情況及進行專業檢查 後而為診斷,並無開立不實診斷書之行為。本院囑託彰化基 督教醫院鑑定之報告,因距離E○○看診時間均已超過2年 ,鑑定單位僅用舊有先後資料即認定E○○記載不實,有失 真實。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之鑑定資料,無證據能力 。
㈡被告A○○辯稱:我不太確定向病患收取的保險給付三成的



佣金裡,有一部分是要給醫生,因為公司只叫我們寫結款單 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①病患乙○○部分,依據本院 送請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之失能鑑定報告記載:酉○○醫師 對病患乙○○於103年11月25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 書,內容針對病患之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符合 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診斷書所為之記載亦與醫學學 理相符。②病患寅○○部分,依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報 告記載:E○○醫師對病患寅○○於102年12月11日所出具 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診斷證明書,內容針對病患之職災 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未完全符合醫療常規之必 要評估與檢查,惟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記載與醫學學理尚 屬相符。又彰化基督教醫院另就D○○醫師對病患寅○○於 103年9月9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103年7月29日 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內容針對病患之職災傷病部位進行關節 活動角度評估,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針對左手 神經與軟組織損傷進行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診斷證明書 之記載,肌力失能部分與醫學學理不相符,關節活動失能部 分與醫學學理尚屬相符。③病患午○○部分,彰化基督教醫 院失能鑑定報告雖記載:酉○○醫師對病患午○○於104年1 月13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內容針對病患之職災 傷病部位進行關節活動角度評估,因個案歷次就醫紀錄均未 顯示腕關節實際活動角度,僅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失能診斷 書時方有記載,未符合醫療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失能診 斷書之記載未完全符合醫學學理。縱有些不符,亦無詐欺或 登載不實問題。④綜上,E○○醫師、D○○醫師開立之勞 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診斷證明書均無詐欺或業務登載不實問 題,故乙○○亦無詐欺或登載不實之問題。
㈢被告辰○○辯稱:警詢中說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拿 藥,並不是要做不實或不具治療目的或效果的醫療紀錄,因 為是公司指派,到時候載客戶過去就診、拿藥。103年12月8 日的電話當中有跟丑○○講說去工會的時候要帶護腰,要讓 他們知道你傷還沒有好等語,是因為也要包含去醫院時,裡 面人擠,有時候要坐電梯、舟車勞頓,我叫他帶護腰純粹是 關心他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依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 鑑定報告記載,E○○醫師對病患丑○○於103年12月5日出 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內容針對病患之傷病部位進行運 動範圍可活動角度測量,尚符合常規之必要評估與檢查,其 失能診斷評估內容亦與醫療常理大致相符等語,故辰○○無 詐欺或登載不實之問題。
㈣被告宇○○辯稱:我沒有佯裝體態配合演出,確實因為車禍



導致腰椎損傷及足部活動受限。在檢察官偵訊時說申請理賠 時的傷殘程度比實際的要輕,因為當時很害怕被收押。辯護 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並未佯裝體態配合演出,被告能獨立 行走不須幫助,被告無能力判斷醫師之診斷結果是否符合醫 學上認定之正確性。通訊監察譯文多為聯繫申請保險理賠須 提供之資料,不足證明有詐欺等犯行。保險犯罪防制中心鑑 定意見書鑑定意見僅憑蒐證影像逕認定宇○○下肢肌力滿分 ,鑑定方法與E○○醫師之診斷法並無不同,上開鑑定意見 應無可採。宇○○經中山大學附設醫院診斷為頭部外併腦震 盪,上開鑑定書僅表示宇○○無明確腦內成殘之損傷,並非 指宇○○並無其他因腦震盪導致之後遺症。
㈤被告乙○○辯稱:103年11月25日的監聽譯文提到A○○有 指示要記得帶拐杖,說帶拐杖是比較好請領保險等語。那時 候有這樣講,是因為我覺得說那時候還會痛,有時候可以不 用拿我就不拿,盡量讓它看可不可以趕快好不要輔助,可是 A○○就關心我,怕醫院人很多,建議我還是要帶,怕摔倒 云云。
㈥被告丁○○辯稱: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說,知道自己未達失能 的標準,有質疑卯○○為何要申請失能給付等語,是因為當 時不知道什麼叫做失能,失能有幾級自己都不知道,不知道 什麼程度才可以去申請這筆錢。但是我車禍是整個人被貨車 撞飛起來,摔到地上軟骨破裂,住院5天回到家才知道樓梯 爬不上去,沒有佯裝病情云云。
㈦被告未○○辯稱:沒有假裝病情。之前回答檢察官說領到勞 保局這筆錢看到勞工失能4個字很生氣,有打電話跟卯○○ 說不要領這一筆,這樣很不老實等語,是因為不曉得什麼是 失能。之前回答檢察官說看診時A○○有叫我佯裝手部的伸 曲度,故意裝不要動,這樣可以獲得比較有利的判定等語, 是因為真的不能動云云。
㈧被告寅○○辯稱: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有說看診時A○○ 叫我佯裝手部的伸曲度,故意裝不要動,這樣可以獲得比較 有利的判定等語,因為手真的不能動。當時有承認詐欺是因 為嚇到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寅○○到現在為止還在 復建,現在再去檢查還是符合11級殘障標準,寅○○沒有施 用詐術,不能因為寅○○與申○○公司簽約願意付三成保險 給付給申○○的公司,就認為寅○○是共犯。
㈨被告戊○○辯稱:我沒有詐欺意圖,因為受傷屬實,辦理保 險理賠都是依照保險公司、勞保局規定提出資料。送到勞保 局的資料第一次申請被打回票,因為勞保局要求要補交神經 傳導檢查資料,都按照程序補正云云。




㈩被告亥○○辯稱:警方於103年10月30日有到南投集集鎮蒐 證拍照,說我行動自如,動作流暢,可以開車,看起來跟一 般人差不多。因為我是上肢沒力,並不是說我什麼事都不可 以做,我的失能狀態看起來像一般人,但現在小孩子5個多 月,我根本沒辦法抱他,很多事情我都沒有辦法幫忙,幫老 婆提個袋子也不行,抱小孩子洗澡也不行。目前是做一些文 職的工作,寫字都會累,症狀每年不一樣,看起來是很正常 ,實際上不是。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從事輕便工作,就是符 合我現在所有的症狀。我本身有公司,薪資大於勞保請領金 額,根本沒有意圖去詐領保險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亥 ○○的病症係因車禍受傷,主要右手上臂骨頭及第二頸椎, 他向來都是主述兩手無力,警方照片就只是拍到亥○○把一 個藥包舉在胸口,如果是拍到亥○○在扛米袋或水泥袋,可 以說他的肌力沒問題。且亥○○前前後後去看診7次,每一 次都是本人到,沒有別人代替,7次裡面第一次玄○○有帶 去,後來都是他自己去,到最後一次已經看了7次了,玄○ ○給他一份空白的勞工失能申請書,說等一下你去看診時問 醫生說差不多能不能夠寫了,如果可以寫就請醫生開,他就 進去交給醫生。亥○○確實是以相關的病情跟醫師就診,就 診時也沒有不實說明。
二、有罪心證之理由:
㈠本案康展、允安、悅展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申○ ○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和盤說明其公司經營模式以代 辦保險理賠及協助訴訟為業,並以開立每件診斷書15000元 或2萬元之按件計酬方式,分別收買埔里基督教醫院醫師即 被告E○○、澄清醫院中港分院醫師即共犯酉○○,以獲得 其等配合。之後由公司業務即仲介人員偕同知情、願意給付 三成佣金之病患看診,於累積6至8次看診紀錄後,中間之就 診則代刷健保卡製造紀錄,再由被告申○○在便條紙上具名 草擬病患症狀,貼在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先以鉛筆 勾選病患症狀,由業務員帶給被告E○○、酉○○,而撰寫 出有利於請領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或請領商業保險殘廢理賠 之一般診斷證明書,且公司內部亦經常辦理員工教育訓練, 員工熟稔公司業務內容,各自分工。可見被告申○○之公司 確以經營俗稱「保險黃牛」之代客申請保險給付為業,暗中 已因賄賂醫師而達到走完看診程序即可請領給付之程度。被 告申○○之供述要旨如下:
⒈警詢中供稱:①我是康展、允安、悅展等3家公司實際負 責人,公司業務是幫客戶申請車禍調解、勞資爭議調解、 勞保局及保險公司殘廢給付理賠。公司員工有業務員卯○



○、A○○、辰○○、玄○○、地○○、C○○。辛○○ (壬○○)、子○○為處理案件人員。丙○○為業務經理 ,負責業務員的招攬與管理。業務員去各大醫院發名片、 傳單招攬病患客戶。②我會幫員工上課,進行案件分析, 教導他們如何去跟客戶解釋什麼麼樣的殘等可以請領到多 少金額,請客戶裝出他們最壞的一面,例如裝出痛苦表情 、角度彎不下去、手腳提不高等狀態,來應對保險公司人 員的現場照會以及醫生的問診,另外會開立更嚴重、誇大 的殘等(包含角度、肌力)以及不符合病患真實的病情狀 況。我會先預擬寫好該病患可以請領到更高、不符合其真 實狀況殘等的病狀,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透過處理人 員將我預擬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的資料拿給醫生,請醫 生開具不符合該病患真實病況的診斷書。③有關教導、指 示被保險人裝成殘廢,且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相符的情形看 診,是由我親口或親身示範教導旗下的業務員教被保險人 這麼做的。至於勾結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實際情形的診斷 書是我與醫生直接聯繫,原則上業務員應該是知情的,因 為我預擬寫好的資料交由業務員轉給醫生,並且醫生會認 我的字跡。我所配合勾串的醫生是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 科E○○醫師,大概自100年8月左右接洽E○○,給E○ ○的佣金是一件診斷書15000元,給付方式每2個月左右將 期間E○○開立的診斷書件數酬金,由我本人直接一次送 到E○○的臺中市三民路家中,如果案子有下款,有時還 會另給後謝(紅包5萬至8萬不等)。另外中港澄清醫院骨 科酉○○醫師,是從103年9月左右開始接洽的,給酉○○ 醫師的佣金是一件診斷書2萬至25000元,給付方式每2個 月左右利用約他吃飯時,由我本人直接一次當面交付。還 有,太原澄清復健醫院復健科D○○醫生是由專案主任辛 ○○(壬○○)接洽,時間大概是從103年7月開始,我沒 有當面接洽或接觸D○○,但是我仍然有透過寫在診斷書 或便條紙的方式,請辛○○向D○○開具不符合病患真實 狀況的診斷書。關於最近一次給E○○、酉○○醫師紅包 (佣金)的時間、地點、金額,E○○醫師是在103年12 月左右,以禮盒包裝50萬元拿到臺中市三民路的家中給他 ,給酉○○醫師是103年11月左右,我們約在臺中市吃飯 ,之後去金紫爵酒店續攤時交付,當時是以紙袋包裝約50 萬元左右,D○○醫師我沒有跟他配合,都是辛○○與D ○○醫師接洽。④公司所指「開單」就是希望醫生開具不 符合病患真實狀況的診斷書預擬內容,業務員帶客戶去看 診「開單」前,都要跟我報告,我會先擬稿,業務員再持



我所預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交給醫師照單填寫。⑤公司幫 客戶申請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失能或殘廢給付之費用為勞保 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之三成為原則,若不成功則不收費 。公司內部拆帳方式為:接件部分經理抽成40%,資深副 理抽成35%,處理的部分專員領取20%至30%不等,內勤 員工領底薪。至於「案件結款單」上的「車馬費」部分, 就是給醫生的紅包(佣金),另還有公司員工收入績效明 細表上關於「成本」的欄位,若金額顯示為2萬或25000元 ,甚至金額超過25000元的也是給予醫生的紅包(佣金) ,至於以下的金額就是給客戶跟法務的介紹費。我給員工 薪水的方式多以匯款為主,如果帳戶有問題不能使用的員 工就給予現金,獎金的部分以現金發放為主。每年向勞保 局或保險公司共約請領200件,成功率約七成。⑥關於公 司如何知道被保險者的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金額,或確 認被保險者有據實向公司說明?則有勞保局的語音電話可 以查詢核付金額,而保險公司的部分,我們公司多數業務 員會裝成客戶或客戶的家屬來應對保險公司的查照,會提 醒客戶要注意保險公司的訪視,要注意掩飾身體真實狀態 ,所以也可以知道保險公司的放款時間。我們會請客戶出 示存摺正本,並且影印作為結款單、報帳之用。一般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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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