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胡翊歆(原名胡珊伊)
債 務 人 胡淑華
一、債務人胡淑華、胡翊歆(原名胡珊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胡翊歆(原名胡珊伊)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胡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
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182,846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
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
欠本金182,84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
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胡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
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淑華、胡│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182846│翊歆(原名│7月01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胡珊伊)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淑華、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2846│翊歆(原名│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胡珊伊)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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