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17號
KLDV,107,司促,8417,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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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良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當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
  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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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