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55,40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