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4號
CYDV,107,訴,114,2018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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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55,40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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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