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7年度,14號
TPHM,107,重附民上,14,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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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東法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花
      周修平
      呂正仲
      吳惠芳
      智慧財產法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蔡惠如
      陳瑞宜
      林靜雯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國榮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鮑娟
      林誠二
      李欽賢
      林榮慶
      段重民
      楊照彥
      王文智
      洪文玲
      鄭國榮
      黃美嬌
      曾淑瑜
      王孟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瀆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
附民字第4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瀆職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 不受理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原審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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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