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03號
MLDV,107,補,1303,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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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家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人全體或
  共有人內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
  人不適格(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原告是否將被告黃子芳以外之共有人追加為當事人,請參
  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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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