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389號
TPDV,107,司促,18389,20181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禹妡(原名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禹妡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7年10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68,06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8,066元
    為自民國104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27日之消費
    款,新臺幣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