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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