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97號
TPDV,107,司促,17897,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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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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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