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192號
TCDV,107,消債補,192,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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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消債補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李沛宸即李麗珍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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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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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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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至107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至107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
├───────────────────────────┤
│三、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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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
│ 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 │
│ 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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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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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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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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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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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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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聲請人配偶黃●騰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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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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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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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