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162號
TCDV,107,司促,29162,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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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62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啟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尤啟年」或「尤啓年」?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未還款新臺幣478,471元之釋明資料。(如:
   尚欠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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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