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62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尤啟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尤啟年」或「尤啓年」?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未還款新臺幣478,471元之釋明資料。(如:
尚欠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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