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65號
TCDV,107,司促,28365,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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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
債 權 人 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奕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債務人借 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㈢確認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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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