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27號
TCDV,107,勞訴,127,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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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黃姵慈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就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 萬8,325 元、特休未休工資
1 萬4,162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0 元(計算式:5,730 -500 =5,230 )
。又原告雖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於法不合,業經
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02 號駁回確定在案,故原告仍有繳納裁
判費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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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