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76號
TCDV,106,勞訴,176,2018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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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原   告 莊育展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致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蔗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莊育展」之記載,應補充「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案原告莊育展委任王俊凱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 委任狀在卷可參,復未經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之判決,漏 未列原告莊育展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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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