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14號
PCDV,106,補,2614,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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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方青雲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博雯律師
被   告 梁維君 
      楊顯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有關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40,000元;第二項確認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
契約關係存在及第三項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部分,原告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68,0
60元【計算式: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相近單價10
7,000元/平方公尺×(81.24+11.63+1.96+8,130.87×784/10
0000)平方公尺=16,967,632元】,二者共計19,207,63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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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