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04號
TYDV,107,訴,1804,2018112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告 梁譯云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黃儀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1/1頁


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