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85號
TYDV,107,家救,185,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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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楊愛玲
代 理 人 游香瑩律師
相 對 人 徐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 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為 證。又聲請人之離婚等請求,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617 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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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