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15號
SCDV,107,補,1015,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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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美金15萬1,430 元,折合新臺幣472 萬3,859 元(以起訴
  時之民國107 年10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195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151,430 元×31.195=4,
  723,8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 萬7,8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尚應補新臺幣4 萬7,3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4 萬7,327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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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